自113年5月19日起修訂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

作者 : 賈秀慧 發佈日期 : 2024-06-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6-03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5月24日中市衛疾字第1130067187號函辦理。 二、 因應「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自本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調整醫療(事)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修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自當日起調整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有關民眾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及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 宣導民眾佩戴口罩 1、 宣導民眾進入醫療機構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佩戴口罩可防止呼吸道分泌物散播,惟如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者,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並執行手部衛生,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2、 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住院區與網頁等有明確公告、廣播或志工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民眾倘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非必要應避免進入醫療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機構應佩戴口罩。另倘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者有密切接觸,進入醫療機構亦應佩戴口罩。 3、 醫療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如:COVID-19疫情)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如:院內群聚事件、進入高風險單位),訂定應佩戴口罩之情境與區域管理措施。 (二) 工作人員與個人防護裝備 1、 工作人員應遵守標準防護措施,照護疑似或感染COVID-19病人應視其執行之醫療照護處置項目及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並可視疫情風險或各單位實務需要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防護和護目裝備的時機。 2、 COVID-19檢驗陽性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後,仍應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應於照護病人時全程佩戴醫用/外科口罩,並加強手部衛生。 (三) 工程控制 1、 室內倘因空間擁擠及換氣不足等,容易造成呼吸道傳染病傳播機率增加,透過採取相關工程控制機制(如:建立物理屏障及通風空間等),可降低醫療機構呼吸道傳播風險。 2、 醫療照護機構應有適當的空調通風系統,且應依循廠商建議定期清潔、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系統相關耗材配件等,確保醫療照護環境的有效通風,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三、 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機構配合佩戴口罩之新常態,疾管署製作「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請各醫療院所於出入口明顯處、大廳、掛號櫃臺或電梯等張貼,印製宣導單張,或透過廣播、跑馬燈、網頁或舉辦衛教講座等方式加強宣導。民眾於醫療機構建議應佩戴口罩的情境如下: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二) 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進入醫療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三) 本身為免疫力低下(如: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或是具有其他流感、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進入醫療機構應佩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 (四) 探視或照護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時,應佩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 (五) 當醫療機構依社區疫情及機構內傳播風險評估,規範應佩戴口罩之管理措施時,應依醫療機構規定佩戴口罩。 (六) 當國家防疫政策或主管機關規定醫療機構應佩戴口罩之管理措施時,應依政策規定佩戴口罩。 四、 旨揭指引及增訂之須知,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路徑: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