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

發佈日期 : 2021-03-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3-08 資訊群組 :
轉知市府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2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00023196號函辦理。

二、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若其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或於101年7月11日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配合前開法令修正,本府針對符合資格者陸續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如對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有疑慮者,可洽本府社會局:陽明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228-9111轉38711;東興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475-2616、2475-4434、2475-1695。

四、檢附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圖檔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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