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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區大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西區大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發佈日期 : 2021-09-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9-14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總務處組長

102年9月14日經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17日訂定之「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程。

二、本校設「臺中市西區大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三、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五、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六、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二十五─三十四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家長委員。

七、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至十五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八、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依前項規定。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九、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一、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依相關法規辦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
(八) 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
(九)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二、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三、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十四、家長會置幹事一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掌管財務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十五、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四十天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報教育局備查。

十六、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局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其他家長捐款納入家長會管理。

十七、家長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議辦理。

十八、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十九、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二十、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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